民政部近日下发通知,自9月21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各民政部门将不再向任何部门或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规定,公证机构需要了解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为方便当事人办理相关公证事项以及与民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9月下旬,莲城公证处与市、区民政局协商,达成在没有接入电子信息端口之前,采用协查函和复函的方式,指派专门人员采用传真、电子文档传输的方式进行公函专线交接,并由专人定期交换文书正本,建立起“见函即查,马上回复”的快速协查机制。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切实减轻当事人部门间来回跑的负担,积极响应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的号召,做到真正惠民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