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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公检法司联合出台《规定》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权利
发布日期: 2015-11-25

 

    为进一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近日,龙泉市司法局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出台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是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利。《规定(试行)》明确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律师提供专用会见室,必要时安排询问室作为会见使用,确保辩护律师会见及时有序。办案机关对会见进行安全监控但不得获悉会见谈话内容,确保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同时,公安机关创新工作机制,开通会见电话网络预约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律师会见提供便捷。《规定(试行)》还为律师对看守所不办理会见的四种情形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了律师依法会见的权利。

    二是严格规范律师会见程序。《规定(试行)》明确办案机关在初次送押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首次安排律师会见的一系列程序。对于《刑诉法》中规定的案件中办案机关不许可律师会见的,律师可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会见申请。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严重疾病在医院治疗等原因暂时无法安排会见的、办案机关提审与律师会见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下,看守所对安排律师会见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禁止违规会见行为。《规定(试行)》明确律师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或关联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不得传递规定外的物品;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诱供,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律师在会见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擅自带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其他无关人员参加会见的;擅自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传递信函、钱物、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擅自将电脑、通讯工具等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擅自向外拨打电话或开启视频等可能实现会见场所内外互动交流功能的;擅自处理与行使刑事辩护职责无关的事项并可能影响关联诉讼的;未与看守人员衔接即擅自离开,将会见对象滞留在会见室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是强化部门联动明晰职责。《规定(试行)》明确公检法司各自的职责范围,各方应加强联动,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看守所对律师会见中出现违规情形有权进行劝阻或终止会见,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会见权,规范律师会见行为,针对违规会见依法制作《违规会见情况抄告单》,必要时可以发检察建议给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会见监管工作,收到相关通报材料或检察建议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律师违规会见情况。

    该《规定(试行)》的出台,是龙泉市司法局落实省厅《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精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治建设的有力践行,将对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推进司法部门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等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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