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余 :
你于 2017年7月10日 提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行政许可的申请,本机关经审核并通知你补充材料后,于7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授予市级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登记职权的通知》(浙司〔2004〕54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司〔2007〕82号)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核准你的执业证申请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通过邮寄形式寄送至你提供的住址。
2017年7月28日
抄送:松阳县司法局、松阳县东方法律服务所
新闻来源:
市局基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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