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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3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县(市、区)人武部:

日前,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印发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对象。《办法》对军人的范围作出了界定,除了具有现役军籍人员以外,还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包括参加训练、作战和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等)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办法》还对军属的范围做出了界定,除了具有与军人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工作中认真审查军人军属身份证明,准确把握军人和军属的范围。

二、扩大事项范围。涉军维权是我省法律援助的一项特色工作,近年来,各地不断扩大涉军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精神,为军人军属提供更加广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推动我省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继续走在前列,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不设事项范围限制,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军人军属寻求法律服务的需求。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办法》相配套的各项工作机制。要完善受理审查机制,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实行优先办理制度;对伤残病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邮寄申请、上门服务等灵活的受理方式。要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军队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健全援助事项告知、联席会议、学习培训、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

四、深化站点建设。尚未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正式挂牌。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乡镇人武部、营连级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要深化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完善人员、场地、经费各项保障,确保正常运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挂钩部队单位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站点工作质量。

五、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职能,对军人军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军队有关部门要积极了解掌握军人军属法律需求状况,为军人军属获得法律援助创设良好的维权条件。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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