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抨非:
你于2001年07月02日,经浙江省司法厅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现经调查核实,因工作变动,申请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销(执业机构:缙云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311100111451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款、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取得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司法厅或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2016年10月24日
抄送:缙云县司法局、缙云县天平法律服务所
新闻来源:
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