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 :
本机关于 2016年11月28日收到你所提出的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改制、章程、合秋人、合伙协议、注册资金、主任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司【2011】55号)等规定,经审查,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变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原《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016年12月2日
抄送:龙泉市司法局
新闻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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