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晃 :
本机关于 2017年7月7日收到你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司〔2011〕55号)等规定,经审查,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变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017年7月7日
抄送:青田县司法局、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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