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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一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分析
发布日期: 2015-04-01

2015年第一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分析

丽水市基层处

2015年3月

 

 

2015年一季度,丽水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矛盾纠纷9045件,其中重大矛盾纠纷356件,涉及50人以上的矛盾纠纷5件,非正常死亡纠纷32件;调处9022件,调处成功8940件,调处率和成功率分别为99.75%和99.09%;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1969次。

一、主要特点

(一)调解主体仍是村级调委会但县级调委会作用发挥突出。一季度调解总量有波动,同比增加8.2%,环比下降13.8%,主要原因一是因为一季度正逢春节,受传统过祥和年的思想指导,一般纠纷不大发生;二是因村级矛盾纠纷占多数,在使用新的司法行政基层业务管理平台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尚处在学习中,数据录入可能存在少录入现象。调解的主体虽然还是是村(居、社区)调委会,占总量的47.5%,但是县级调委会调解的案件大幅上升,占总量的31.1%,同比增加83.1%(见图一)。

一季度调解主体比例图(图一)

(二)调解客体仍以传统型纠纷为主但部分纠纷上涨幅度大。一季度调解客体仍以传统型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为主,有2984件,占总量33%,居高不下,主要原因一是丽水农村正在进行危旧房改造,村庄整治和下乡脱贫等,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的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等增多;另一个是农村外出打工的人员增多,夫妻分居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上升。上涨幅度最大的是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山林纠纷(见表一),主要原因一是无欠薪县创建工作积极开展以及年前本身就是劳动纠纷集中爆发的时段;二是交调衔接机制进一步顺畅以及机动车辆数量增加和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的原因;三是山林纠纷是丽水农村特有的矛盾,因林业“三定”与山林延包时期遗留问题导致矛盾纠纷多,调处难度大。

 

 

增长率居前三的纠纷统计表(表一)

纠纷项目

数量

与去年同期相比

与上季度相比

增减数

同比

增减数

环比

劳动纠纷

362

225

62.15%

-95

-26.24%

交通损害赔偿纠纷

2274

1033

45.43%

-383

-16.84%

土地矿产山林水利界限权属纠纷

808

310

38.37%

-418

-51.73%

(三)特殊类型纠纷纠纷占比重小但隐患大,不容忽视。以借贷为主的经济活动纠纷农村土地承包集体“三资”、环境污染等纠纷数量虽然比重小,分别占5.4%、2.2%、0.8%,但社会危害大,隐患多,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需引起重视。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春节前后是过渡期,农村土地承包、集体“三资”类纠纷相对较为集中,另一般群众习惯于在年底回收外债,而部分债务人基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债务导致借贷纠纷多。

二、主要做法

(一)围绕中心工作,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是围绕重点时段抓调解。一季度是春节和“两会”期间,也是丽水“两会”召开期间,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点多、线长、面广的群众优势,有效动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切实深入排摸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全面掌握各种矛盾纠纷情况动态,并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及苗头隐患,维护我市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的社会稳定。二是围绕“三改一拆”“无违建县”创建抓调解。重点加强对可能影响、干扰 “无违建县” 创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与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有针对性地开展调处化解工作。一季度共受理调处此类纠纷162件。三是围绕“无欠薪县”创建抓调解。维护劳动者权益,优化维权方式,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宜调则调,能诉快诉,及时化解矛盾,实现民工诉求。

(二)围绕以奖代补发放,抓好人民调解文书规范化工作。一季度,各地陆续开展 “以奖代补”审核发放工作,并以此为平台,针对丽水人民调解格式文书质量不高的问题,把好“三关”,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一是把好管理关,规范卷宗格式。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各地再次统一制作调解卷宗样本下发各级调解组织学习,各基层司法所借乡、镇召开各村人民调解员工作会议之际,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卷宗制作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卷宗制作水平。二是把好审核关,规范奖励制度。司法所对调解卷宗进行前置审查。重点审查调解卷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规范,涉及的法律法规适用是否合法;并由调委会根据卷宗协议内容,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电话抽查回访,确保申领补贴的案件真实且调处成功。坚决杜绝发生骗取、套取调解补贴经费的情况发生。三是把好发放关,规范发放程序。以案件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和协议规范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各乡镇(街道)调委会案件补助金额,凡弄虚作假,虚假调解成功案件数的,发现一件即扣除该调委会该年度的所有案件补助经费。

(三)围绕信息化建设,抓好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工作。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及时梳理分析,数据录入比较重要,一季度市本级和县(市、区),以落实浙江省司法行政基层业务管理平台为契机,完善全县调解员数据库,健全和巩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一季度,市局举办了全市基层司法行政业务软件操作培训班,对司法行政业务软件中人民调解、司法所、法律服务中心三个板块进行拆分讲解,分别以不同层次的管理员账户进入系统,详尽演示了新账户的建立、组织队伍信息录入、案件具体录入等,做好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各地也通过各种形式举办了多次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活动,提升了基层人民调解员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战斗力。

(四)围绕大调解,抓好行业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建设。一是抓好警调衔接工作。缙云县和莲都区在辖区内所有的重点公安派出所全部设立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了全覆盖,缙云县投入了105万警调专项工作经费。二是抓好山林纠纷调解工作。针对丽水林业“三定”与山林延包时期遗留问题较多,引发的新型山林权属纠纷,以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司法行政部门指导,龙泉、庆元、青田、莲都等地开展了集中式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共计808件三是抓好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逐步推进环保纠纷调解组织建设,一季度增加了2个;青田县成立“青田县侨乡进口商品城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抓好司法行政内部资源整合。各地结合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推动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工作相互协作。

三、下步重点

(一)开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市本级拟出台有关专职人民调解员建设的文件——《丽水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实施办法》,逐步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建立科学、长效的人民调解员考核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

(二)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工作。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逐步统一县级及重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中心的外观形象标识和内部作制度。围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规范化和调解活动规范化两大内容,认真落实各类创建主体的工作要求,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目标责任,达到全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完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有序发展,调解队伍、制度、业务和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的总体目标。重点一是推进剩余4个未成立县级调委会的县全面建设,实现全覆盖;二是针对矛盾纠纷数量少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工作成效不突出的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整合到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努力推进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建设。在前期基本资料输入完成情况下,试运行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及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培训和调整。

 

典型案例共6个

典型案例一:

人民调解解心结逝者得安息

双方亲友释前嫌生者拾亲情

近日,大港头镇人民调委会成功调处一起因遗产继承而涉及的骨灰安放案件,从而使寄放长达五年的逝者骨灰终于入土为安,当事人双方也终于解开心结,重拾亲情。

一、案情简介和纠纷受理

2000年左右,莲都区峰源乡50多岁的叶某经人介绍嫁给大港头镇大港头村60多岁的蔡某为妻,双方办理了结婚证,按照出嫁从夫的当地习俗,女方的户口自然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这本来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然好景不长,2008年,蔡某就得了重病,不久就病故了。不幸的是,2009年,叶某也患上恶性疾病,经历两次手术治疗,病情未见好转。期间叶某生活无依,其治疗费用都是由叶某的兄弟姐妹垫付。因蔡、叶二人未生育子女,在治疗期间,叶某曾口头提出其与蔡某生前居住的房屋由其兄弟姐妹予以继承。不久后,叶某病故,鉴于姐姐的承诺、自己对姐姐的悉心照顾及姐姐身后事忙前忙后的处理,叶某的弟弟在丧事办理过程中提出了继承蔡、叶二人遗留在大港头镇“古堰画乡”景区内祖屋的要求,此举遭到了蔡某哥哥和侄子等人的坚决反对。双方起争执后,叶某火化后其骨灰便没有下葬,一直寄放在蔡、叶二人景区内的老房子里。镇里领导知道案情后高度重视,曾多次召集双方亲属协商,要求大家以大局为重,尽快协商解决好此事,期间双方亲属也就叶某的骨灰下葬事宜曾自行协商过多次,但因牵涉到双方几代亲属十几人关系较为复杂,未能达成一致而搁置近五年。

骨灰是人死亡后亲人祭奠情思的有形物质,但长期得不到安葬,不仅违背了中国人让逝者入土为安这一良好初衷,也有违殡仪活动文明、节俭这一公序良俗和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而且因骨灰寄放地点是在“古堰画乡”景区内,如果不尽快解决,势必带来负面影响。

二、调解经过

今年1月份,调解员受理该案后,多次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经过仔细剖析,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主要存在着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本案中蔡、叶二人的遗产分割问题;二是景区内二人所遗祖屋的产权归属问题。这两个问题相互关联,互为纠葛,较为棘手。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只要一个解决了,另一个也就迎刃而解了。

明确了调解方向后,调解员召集双方亲属,条分缕析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将法与情相结合,不厌其烦地对各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做工作。一方面从“法理”上分析,按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时,有遗嘱的从其遗嘱,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本案中,由于蔡某先于叶某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应由其法定妻子叶某继承所有财产。而后叶某死亡,蔡某和叶某生前均未留下遗嘱,也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故应由叶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蔡、叶二人份额的遗产;另一方面从“情理”上分析,根据当地风俗,女方出嫁到男方之后,原女方亲属是不得继承男方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同时因为祖屋在景区内,已成为景区的一部分,而女方(叶某)亲属的居住地在峰源乡,即使分割部分给女方,也不利于房屋日常的修缮、维护与管理和景区的整体和谐发展。因此,结合“法”与“情”,如女方亲属能主动放弃其继承请求,改由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则是双赢。且从情感上来说,双方终归是血浓于水的亲戚,理应守望相助、和衷共济。如果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互利”的原则,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则是皆大欢喜的局面。听了调解员的劝解,叶某弟弟表示只要蔡某亲属承认对其姐有扶养义务,并能对自己进行相关补偿,他们愿意从大局和亲情着眼,放弃相应的继承要求。而男方亲属看到如此表态,心中也有几分愧疚和感动。考虑到本案历时较长,双方心结较大,为趁热打铁理顺各方情绪,调解员还积极与当事人远在海外的亲友,第三人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请他们帮忙做双方亲属的思想工作。经过多方合力,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由蔡某亲属补偿给叶某亲属三万元,叶某亲属放弃景区房屋的继承权,叶某骨灰由蔡某亲属承担全部费用迁出景区择日安葬。至此,因遗产继承引发的骨灰安放事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当事双方也终于尽释前嫌,重拾亲情。

三、简要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不懂法律规定,又互不相让,致使叶某的骨灰多年一直没有下葬,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长辈自觉地进行扶养、帮助,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和谐社会应大力推崇和倡导的美德。本案中,调解员通过耐心说服和法制教育,最终使当事人作出让步,从而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

 

轻重缓急稳中有度

—温溪镇调委会成功调解了长坑整治项目一交通事故案件—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28日晚7时许,一辆从温溪镇小峙村开往温州方向、车牌号为浙kw1685的小轿车,因天黑灯暗认不清道路,冲入没有防护栏杆的长坑河中,事故导致小车内一死、一重伤、三轻伤。事故车辆的相关家属在得知情况后,在第一时间赶到了医院,在得知结果后情绪失控,悲痛万分,与施工方青田县温溪镇长坑河道整治工程项目部(承包单位: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要求施工方给个说法。

【调解过程】2014年12月28日,温溪司法所接到温溪镇政府工业办公室主任的电话,于是在当天由温溪镇分管工业的副镇长牵头工办和综治办、温溪司法所所长组成的调解小组主动介入,12月29日调委会约谈家属方,进一步安抚家属方,并及时了解家属的意见。但是,家属方仍沉浸在悲痛中,对此次调解约谈并不上心,一味要求施工方给个说法以及对他们进行经济赔偿。我们一帮调解人员觉得事情不得急于求成,还是再缓一缓,先做长坑河道整治工程项目部以及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思想工作,看看企业能不能在赔偿标准上有所突破。但是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他们,双方约谈不怎么顺利,调解进度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小组也觉得案件要想一下子取得突破还是很困难,但是放下去又担心会把事件搞大,毕竟是人命关天的案件。于是调解小组决定缓和一下气氛,于是用很委婉的语气和家属方沟通,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想办法做施工方的工作,但需要家属方给点时间,事已至此,不能求之过急,希望家属方谅解。

就这样我们调解小组在第二天也是派人前往医院以及家属方驻地慰问,并带去施工方的意思,家属方也看到我们当地政府对事件的重视,觉得继续等待还是有希望的。但我们也和家属方讲明,赔偿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适当的突破,不可能会有你们想象的那样多。

调解小组接下来几天就按照计划,每天把双方的反馈过来的情况通报给向对方,按照事件的发展进度适时调整调解方案,必要时就召集双方面谈。这样持续了四天,家属方情绪稳定后,认识到本次事故自身方也有很大责任。为了双方和睦相处,乙方(事故家属方)和甲方(青田县温溪镇长坑河道整治工程项目部(承包单位: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磋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协议。

一是双方认定本次事故没有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甲方自愿补偿一点给乙方,双方议定一次性补偿,一次性了断。甲方自愿补偿一死四伤交通事故损失费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包括所有死伤一切补偿在内,日后乙方绝不能节外生枝。

二是调解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有关法律诉讼请求。

整个案件在我们调解小组的干部不辞辛苦,通过短短四天的时间反复约谈双方当事人五次,召集双方一起坐下来面谈五次,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人员流动加快,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各种新时期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各种新特点,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也要随着不停的改变和创新。针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调解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在这类矛盾纠纷,受害方往往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知狭窄。首先要设法使对方冲动的冷却情绪,恢复理智,通过各方面的辛勤工作来感化受害方。在调解中,要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等等,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消除当事人的激动情绪,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互相体谅,自觉退让。从而使当事人矛盾得到化解,纠纷得到解决。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各干部要善于运用多种调解方法,分清事件的轻重缓急,并稳中有序适时适度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恰到好处,为温溪的平安稳定尽一份心。

典型案例三:

赔偿不力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巧解心结

 

今年10月4日,在举国欢庆的节日里,莲都区碧湖镇保定村却发生了不和谐的一幕:十余人围着一幢房子,一边大喊“杀人偿命”,一边还用竹竿强揭屋顶的瓦片,一对残疾人夫妻在房子旁边无力的阻挠着这伙人的行为……

一、案情简介和纠纷受理

今年10月1日18时左右,莲都区碧湖镇保定村人胡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222省道周巷村路段时,将从地里干活回家横穿马路的吴某撞倒,吴某经丽水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鉴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但胡某认为吴某横穿马路的行为,也应该负部分责任,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意见不服,并向市公安交警部门提请了行政复议,因此在事件发生后未积极主动履行赔偿责任。

10月4日,见胡某对吴某的去世不闻不问,吴某的儿子、女儿和亲戚十余人跑到胡某家讨要说法,要求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碰巧胡某当天不在家,面对死者亲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本身就身有残疾的胡某父母向死者亲属表达了无力赔偿的意思。痛失亲人的死者家属一怒之下,用竹竿将胡某父母家的瓦片揭去,在其房屋墙上用红漆喷上“杀人偿命”等字样,并用砖头将胡家出入口拦起来,阻止胡家人的日常出入。死者家属的过激行为,致使矛盾迅速激化。事件发生后,碧湖镇派出所迅速赶到现场,一方面控制好现场秩序,一方面安抚受害者亲属,防止事件扩大。同时,在派出所的配合下,碧湖镇调委会迅速介入该起案件的调处。

二、调解经过

受理纠纷后,碧湖镇调委会立即展开调查工作。11月15日,调解员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和事前沟通,联合碧湖派出所、南城交警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提出28万的赔偿金额,胡某则表示数额太高,无力支付。此外,胡某的父母则坚持要对方先赔偿自己的财物损失,再讲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宜。

面对调解困局,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开做工作。一方面,根据2014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指出死者家属提出的28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合法的,但对于一个农村残疾人家庭来说,这是一笔难以支付的巨额赔偿款,劝说死者家属适当降低赔偿款数额。同时也对他们失去亲人的心情表示理解,但也严肃指出其跑到对方家里破坏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处罚规定,如果胡某的父母坚持依法处理,参与闹事者都将面临治安处罚。另一方面,积极劝导胡某父母,毕竟是胡某交通肇事在先,且事后赔偿态度不积极,所以才会惹怒死者家属,希望他们能换位思考,原谅死者家属的冲动行为。胡某父母听完有所触动,同意不追究对方的责任,但提出自己是残疾人,经济困难,房屋修复的费用应由对方承担。原来同意降低赔偿要求的死者家属见对方坚持要求己方支付房屋修复费,马上又拒绝了和解,调解再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分析,其实修复房屋的费用并不多,当事人为何在这点上不肯退步,多半是因为觉得自己已经让步,对方还得寸进尺。所以,只有借助外力,才能将这个死结巧妙的化解。经过调解员的多方联系,碧湖镇民政办同意从残疾人补助经费中拨出一笔钱补助给胡某父母。12月5日,在历经多次调解努力后,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胡某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十九万元;胡某父母不再追究吴某亲属的法律责任。至此,该起案件得以解决。

三、简要点评

这起案件是由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扩大化的矛盾纠纷案件在农村并不少见,但由于矛盾的积累,调解的难度较大。矛盾的起因本身并不复杂,往往都是由于当事人沟通不够,冲动之下做出的一些行为才使矛盾升级复杂化,心结也越结越深。调解这类案件,调解员一是摆事实,讲道理,积极引导。需要调解员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是非对错有一个大致的判断,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引导当事人选择用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冲动,意气用事去处理问题。二是善于借助外力,本案中,碧湖镇派出所对治安案件的认定以及南城交警队对赔偿数额的建议都为本案寻求和解找到了突破口,最后镇政府的残疾人补助金更是最终使案件得以和解的重要外因。

典型案例四:

信访案件难化解 人民调解巧把脉

2014年10月15日,丽水万控电气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科办公室被围的水泄不通,一场“闹剧”正在上演:一对年近80的老夫妻将排泄物和垃圾扔在公司办公桌上,并敲打脸盆大声哭闹咒骂,现场一片混乱…

一、案情简介和纠纷受理

2004年10月,38岁的郑某原有肢体三级残疾,为了减轻父母的生活压力,就到丽水万控公司务工,想赚点钱贴补家用。2008年11月4日,郑某在从公司回家拿证件的途中意外摔伤,经初步治疗后,郑某又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直至2011年,郑某发现自己的腿脚越来越不听使唤,经常感觉下半身麻痹无法动弹,郑某父母急忙将其送到医院治疗,辗转多家大医院,均无法救治,最后被鉴定为肢体残疾二级,丧失劳动能力。这对于原本贫困的郑家来说,犹如雪上加霜。好在公司每月仍支付最低工资给郑某,日子还能熬过去。2014年10月,万控公司决定依法解除和郑某的劳动关系,通知郑某家属前来办理相关的解聘手续。得知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支付最低生活费的郑某一家无比激动愤怒,觉得如果当时郑某不是回家取证件,也不会瘫痪,今天的一切都是由万控公司造成的,现在公司却要撇下瘫痪的郑某不管,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于是就发生了文中开头的一幕。在郑某父母不断到万控公司“闹事”期间,郑某的姐姐也频频到区信访局上访,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李伟立副区长、叶建光副区长等领导分别接待了他们的信访,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且直接与公司方面座谈,提出一些调解的意见。同时作出批示,要求碧湖镇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解。在区、镇领导的重视下,碧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迅速介入调处。

二、调解经过

为了调处这起疑难信访案件,碧湖镇人民调委会前期做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和案情分析工作。2014年12月31日,在先后四次与双方当事人单方劝说的基础上,碧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时,邀请区信访局、司法局和镇民政办相关负责人到场协助。万科公司觉得郑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且事故发生后,也未做工伤认定,故公司对郑某没有赔偿义务。郑某从2011年开始基本没有正常上班,公司仍每个月发给1300元的生活费至今,可以说是仁至义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自从公司欲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来,郑某父母的吵闹愈演愈烈,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司正常秩序,故和解的意向比较强烈,希望事结案了。郑某方面则觉得自己当时受伤实属工伤,由于公司没有帮其上报,才没被认定为工伤。也是由于公司催促郑某回公司上班,才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最终导致郑某瘫痪在床,现在万控公司却想单方面解除合同,意味着今后郑某的护理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都需要自理,这对郑某父母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故诉求很明确,就是为郑某今后的生活寻求一份可靠的经济来源,解决后顾之忧。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分析,现在双方问题错综复杂,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至关重要。万控公司既然在法律上没有赔偿义务,对郑某的补助只能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强求公司担下这个责任于情于理不合。故万控不是保障郑某今后生活的最佳选择。如果郑某能续交养老保险,到60岁就可领取退休金,接下来续交的费用,如果能由万控公司承担分担一部分,问题是不是能解决了呢?调解员适时将这个想法提了出来,双方当事人经过考虑后,都采纳了这一意见。有了一致的基础,调解当天就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向。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直奔万控公司承担部分的具体数额这个主题,展开调解工作。最后在各方的协助下,至当日晚上八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丽水万控电气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助给郑某人民币50000元;郑某配合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并承诺不再闹事、上访。这起原本看似毫无头绪,纠葛颇多的“累案”,经过调解员一个多月的抽丝剥茧,迎刃而解。日前,丽水万控电气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还亲自到调解成员单位莲都区司法局表示了感谢。

三、简要点评

从本案我们主要得到三点启发:一是现实生活中,矛盾纠纷调处的秘诀就在于准确把握切入点——“把准脉”;二是调解的过程,是一个考验各方耐心细致的过程,正是调解员的细致分析,遇难敢上,才最终促使一个协议的达成,一个纠纷的化解。三是在大调解机制的作用下,调解合力迸发力量。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很容易发现,郑某由于肢体高度残疾给家庭带来的负担和郑某一家对今后生活没有依靠的焦虑使得他们不断上访,寻求解决。如何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就是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调解员正是准确的把握住了这点,紧紧围绕矛盾焦点做工作,迎难而上,多方联动、多方配合,最终将一起涉访矛盾纠纷成功调处,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典型案例五

遗产继承引发纠纷  人民调解挽回亲情

 

近日,白云街道调委会成功调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维系了亲情,促进了家庭和谐,也为莲都区教工路的拆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案情简介和纠纷受理

宋某系莲都区白云街道城西村村民。现有座落于莲都区城西村箬帽坛弄1号房屋一幢,建筑面积275.82平方米。因教工路建设需要,该幢房屋将被国家征收,而该幢房屋的所有权人均已过世,亲属间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2014年7月底,接到宋某的调解申请后,白云街道调委会调解人员即着手进行走访调查,掌握到:宋某父母于20世纪60年代结婚,育有子女三人:宋大姐、宋某、宋小妹。该幢房屋是宋父与宋母于1972年盖起,20世纪90年代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宋某。2003年时,宋某又将该幢房屋过户给小妹和母亲共同所有,母亲占3/5,小妹占2/5,产权状况一直维持到现在。2006年,宋某和母亲及小妹协议将该幢房屋产权变更为宋某所有,但一直未过户。宋母于2007年10月13日病故,大姐于1998年12月18病故,小妹于2013年1月5日病故。大姐与姐夫朱某育有一女名叫朱某某,小妹与前夫傅某(双方已于2003年离婚)育有两女,长女自小随父移居国外,且已经加入外国籍,次女自幼随母生活。

理清楚错综复杂的亲属关系后,调解人员亲自走访各当事人了解情况和诉求。经过一番奔走,掌握到:照顾宋母以宋某为主,生活贴补也主要由宋某提供,小妹很早离婚后,生活过得非常艰难,其长女一直随父生活在国外,次女又小,后小妹一直生病,几次住院,都是宋某照顾。各当事人都愿意调解解决此事,并希望依法继承自己应得的份额。

二、调解经过

2014年8月中旬,白云街道调委会在白云街道会议室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宋某、宋父、姐夫朱某及女儿朱某某、小妹的两个女儿参加了调解。调解人员首先对当事人进行了思想开导,从人情伦理角度,引导当事人珍惜亲情。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情绪比较平静,但就2006年,宋某和母亲及小妹协议将该幢房屋产权变更为宋某所有,当事人各执己见。宋某认为当初是母亲和小妹自愿变更,而且当时还有协议及见证人。其他人认为,现在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宋母和小妹,应以此为准。工作人员给大家详细讲解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工作人员的说服下,当事人基本接受了工作人的说法,即以实际产权登记为准。

9月上旬,调解人员再次组织调解,宋某提出了姐夫朱某的继承权问题。宋某认为,大姐继承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姐夫朱某和其女儿朱某某都享有继承权。就此,工作人员为大家详细讲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定继承到遗嘱继承,从代位继承到转继承,当事人听得非常认真。调解人员劝导双方当事人本着“血浓于水”的伦理观念,在拆迁安置待遇享受上相互体谅、相互让步。经过近4个小时的耐心疏导,最后,在工作人员的分析下,达成共识:姐夫朱某无继承权,依据代位继承相关规定,其女朱某某列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宋母的遗产继承权。

经过多次沟通面谈,各当事人对调解人员产生了信任,都答应听从调解人员的建议,按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12月底,经过调解人员前期大量的调解工作,根据先前计算的遗产分割结果,再次为当事人演算每个人依法应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经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当事人一致同意对该幢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宋父占147.104平方米,宋某占20.6865平方米,小妹大女儿占43.6715平方米,小妹小女儿占43.6715平方米,大姐女儿朱某某占20.6865平方米;2、该幢房屋证载以外面积及附属物归当事人宋父所有;3、朱某某同意支付当事人宋某20000元,用于支付修缮被继承人宋母坟墓的费用;4、小妹两个女儿同意支付宋某90000元,用于补偿宋某对小妹生前治病所花的费用以及用于修缮被继承人宋母坟墓等费用;5、宋父由当事人宋某负责养老送终,宋父百年之后一切财产由宋某继承;6、大姐女儿朱某某、小妹两个女儿自愿放弃对当事人宋父一切财产利益诉求的权利。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终于顺利得以解决,保障拆迁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三、简要点评

在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兄弟姐妹,甚至父母亲人,对于双方当事人亲情的损害非常明显,经常是结案以后亲人形同陌路人。而调解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这种损害,挽救亲情,同时也可以最快地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陷入诉讼纷争之中。本案中:第一、为了有效地保护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不伤害亲人之间感情的前提下调解成功。调解人员首先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后与各方当事人多次交流,并仔细研究案情,终获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第二、对于案件的调解,不可能脱离法律,还是要基于法律进行。只有从法律层面上说服对方,才能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本案中,调解人员以朴实的语言为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最终使各当事人明白自己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一点一点接受调解。第三、案件调解中,当事人要学会适时让步,不能占理就咄咄逼人,寸步不让,这样的态度不利于调解。本案中,宋某照顾父母起居并支付生活补贴,而且多次照顾生病的小妹,可以适当考虑给予补偿,这样既照顾了宋某的情绪,又使得案件能够顺利调解成功。

典型案例六

七年矛盾一朝解联合自治显成效

    日前,在雅溪镇自治联合会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成功化解了一起7年未决的矛盾纠纷。

 一、案情简介和纠纷受理

2月2日,雅溪镇里东小箬村村民张某来到雅溪镇自治联合会递交了矛盾纠纷申请书,要求帮助调解与邻居张某某7年来未解决的纠纷。事情起因是:2009年,当时双方约定两家人的房屋中间各自腾出一块地用来修建公用道路,并约定不在道路中间搭建或者摆放任何东西,但是之后不久张某某未遵守约定在此公用道路上搭建灶台和遮阳棚。张某多次找张某某交涉无果后又找村委会帮忙调解,但是多年来,村委会也一直无法解决这起纠纷。2014年,张某了解到镇里的自治联合会能够帮助老百姓排忧解难,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了自治联合会。

二、调解经过

自联会值班人员潘晓勇受理张某的矛盾纠纷申请后,立即联系了轮岗值班的第一组成员商量对策,他们觉得要化解此案,首先得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并从2009年事件起因顺藤摸瓜,厘清双方关系。经了解,原来双方当事人不仅是邻居,他们还有更深一层次的关系--叔伯兄弟,这条线索给自治联合会的调解员带来了化解矛盾的希望。调解员从抓住双方是叔伯兄弟关系为突破口,慢慢摸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早在2009年,双方就因为通路使用问题发生过矛盾纠纷,后来双方当事人就曾私下达成协议,约定为便于通路的行走和干净整洁,双方都不得占用通路。于是,调解员找来了城建大队和镇里负责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上门实地查看情况,发现张某某搭建灶台属于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找准了问题的焦点,并经过细致的现场勘查以及多方的磨合,既有了“理“又有了”势”的调解员趁热打铁,对张某某施加压力,希望他能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给其他村民做一个榜样。同时,调解员明白双方的矛盾根源并不仅仅在于违章的灶台,而在于多年来淡化的亲情,缺乏的交流以及相互谅解的胸襟,于是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鼓励众多围观的老百姓一起话家长里短,讲感情亲情。通过如此感情攻势,也由于众人的劝和,磨“耳根子”,张某某多年的心结慢慢被打开,终于和张某握手言和,并承诺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三、简要点评

联合自治的功能在此次纠纷中得到充分显现。其一,值班人员连同组员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组织起一个调解小组,并在没有任何有关部门的协助和指导下迅速展开工作,这点是其他调解组织无法做到的;其二,调解员与老百姓拉家常、讲感情的“功夫”很深,优势也很明显,因为,在老百姓看来,自治联合会的调解员就是“自己人”,是自己投票选出来的,对于调解员的充分信任,最终促成了纠纷的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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